借出40萬到期兩年沒催收 法院稱借條已過期
借條也會過期?
原標題:張先生穩得起:借出40萬,到期兩年沒催收
藥品也會過期……
原來借條也會過期?
食品會過期
張先生做小貸生意,最怕客戶不講信譽。可是做了幾十年生意,他卻被深信不疑的客戶“騙了”。他拿著白紙黑字寫的借條,卻被法院告 知“過期了”。食品過期聽過、藥品過期聽過、可借條也有“過期的嗎?”
法院審理后,張先生長了見識,昨天他撤回了起訴,還聲稱,“不懂法,這次長見識了!”
誠借款15次信譽良好
張先生是浙江海寧人,今年44歲,他名下有三家公司,均在石橋鋪,一家是資產管理公司,一家是商務咨詢公司,還有一家是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生意最好,經常有人來通過他的公司借款。
2008年開始,常有些小房產中介公司的老板找上門來,向張先生貸款。李杰是其中一位,李杰先后通過無抵押貸款方式,以每月3分的利息,向張先生的小貸公司借款15次。每次借款金額都不大,少則20萬元,多則60萬元。而且借款后,李杰根據借款協議,還款都很準時,少則兩個月,多則也不超過半年。
張先生是個精明的生意人,他自己電腦中有客戶信息管理系統,每位借款的客戶都在系統里面,一目了然,根據行業、收入、家庭住址、每月現金進出賬數額、資產負債率、公司每月的凈收入、還款時間是否及時、有無拖欠還款金額等有十幾項考核指標,綜合評分,來得出客戶的信譽指數。李杰在幾百位客戶里面,總是排在前十位的,意味著李杰信用很好。
在過節時,張先生還親自給李杰發去短信,一是表示感謝,二是希望繼續選擇他們小貸公司貸款。
食品過期,藥品過期,都很常見,扔了就是,并不可惜。但是借條也會過期,你遇到過沒有?這事真實地發生在張先生身上,借條過期不能像藥品食品一樣,一扔了之。況且借條上寫明的借出金額為40萬元!那不能簡單地用心痛來形容。這是一個教訓,在民間借貸行為越來越頻繁的今天,“借條也有保質期”這是個教訓值得我們大家都來好好學習。
喜借款40萬一月賺兩萬
而李杰除了與張先生借款外,偶爾還會請他出來吃飯,介紹朋友給他認識。李杰的朋友,也多是房地產中介的老板或是承包工程的包工頭,通過李杰的介紹,他們也多次從張先生那里貸款。李杰的信用度在張先生公司里,進入了前五位。
2009年6月的一天,李杰提著兩條香煙,找到石橋鋪張先生的辦公室。兩人一陣寒暄后,李杰說自己準備收購幾個房地產中介公司,還差40萬元,找張先生貸款。李杰把自己的理想吹得“天花亂墜”,他說自己手上目前有六個中介門面,收購后,門面數會增加到12個。而且鼓勵張先生投資,并保證每個月還可以分享公司發展的利潤,并吹噓說,每個月至少可以賺兩萬元。
張先生這次被說心動了,他認為如果是收取利息,每個月按三分的息,僅僅能得1萬2,而現在至少兩萬元,劃得來。于是他并沒有走小額貸款的流程,而是自己借款40萬元給了李杰。李杰承諾,每月將給其兩萬元利息,一年后歸還。
疑付利息越來越不準時
法條解釋>
大部分民事案件
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
最初的三個月,李杰總是打電話來向張先生匯報“戰果”,公司門面收購順利,代理的樓盤銷售形勢很紅火,并且每月準時將兩萬元的利息,打到張先生的私人賬戶上來。張先生最初的半信半疑也被打消了,他甚至還產生了想法,再借60萬給李杰,湊足100萬元,每月就會有5萬元的利息。
但到了2010年春節后,李杰付利息,就沒有那么準時了,本來每個月,是月底付利息的,可是李杰甚至會拖到第二個月的中旬再付利息。
當張先生詢問原因時,李杰就稱,現在資金周轉有點慢,到了五六月份,就會恢復正常。做了這么多年的貸款生意,客戶遲些還款都是正常的事情,張先生也沒有太在意。
“民事案件中,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大部分都是兩年,也有一年的,比如身體傷害等案件。”昨日,就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晨報記者采訪了重慶航宇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黑龍律師。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我國民法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
特別訴訟時效。即部分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它們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最長訴訟時效。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上述三種訴訟時效期間,前兩種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因聯系不上仍一再妥協
到了2010年8月,當李杰已經連續兩個月都沒有付利息后,張先生有些著急了,給李杰打電話,聯系不上。輾轉與李杰的公司聯系,電話號碼也為空號。
到了8月底,李杰主動給他打了一個電話,告訴張先生,行情不好,門面都轉讓或關門了,自己現在河北,與別人合伙投資了一個鋁礦,十分賺錢,不過前期投入較大,要量產大概要等到2011年才行,希望張先生,能夠寬限些日子。
一等又是半年,李杰說讓他耐心、沉住氣,欠他的利息和本金,最遲三個月后,就能夠還清。李杰還主動提出,從2011年開始,每月付6分的利息,也就是2.4萬,看在錢的份上,張先生再一次妥協。
2011年6月,兩年的追訴期就過了。可是對方,還是沒有還款的打算。
到了今年3月,張先生實在是忍無可忍,只好將李杰起訴到九龍坡法院。
民事案件中的債務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等,都可能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那么我們如何在訴訟時效內,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我們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理性維權。”李黑龍律師介紹,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他以舉民事借貸為例,詳細講解了大家維權的辦法。
“如果你借給朋友10萬元錢,約定當年年底還。你朋友到時不還的話,那么,訴訟時效就從年底還款日開始計算。但是,如果你有催收的行為,那么訴訟時效就從你催收之日開始,重新計算。”李律師說,權利人要舉證證明自己有催收行為,就必須在手中留有證據,比如發催收函的寄送憑證等,如果朋友要求寬限還款時間,也應該要求他寫下字據,那也是證明自己曾經催收的證據。“如果對方對你的催收理都不理,那你就要在訴訟時效內,趕快向法院起訴了。”
“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債務就成了社會債務。也就是說,這個債對方愿還就還。如果對方不還,也不受法律約束了。”李律師說,“法律上設立訴訟時效,也是希望大家有糾紛要及時處理。用國外的說法就是,不能躺在法律上睡大覺。”
李律師特別提醒,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訴訟權利也是平等的。原、被告都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承擔對等的訴訟義務。當事人只有充分、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才有可能勝訴或盡可能減少因敗訴帶來的不利于自己的損失。因此,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訴訟權利。 本組文/重慶晨報記者李瀾陳宋波
律師支招>
債主如何維權
保留催收證據及時起訴
冤上法院才知時效過期了
由于李杰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張貼公告的方式向他送達了應訴材料。張先生本想即使李杰不出庭應訴,起碼也能獲得一份法院的勝訴判決書。讓張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在公告期內,李杰向法院郵寄了一份答辯狀,提出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要求法院依法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借款到期時間為2010年6月,原告張先生的起訴時間為今年3月,他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時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且被告李杰也向法院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原告雖然主張曾向被告催討過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終,原告張先生自愿撤回了起訴。
張先生昨日在接受重慶晨報記者采訪時說,自己收到的利息不過五個月才10萬元,光是計算本金,自己就足足損失了30萬元。他遺憾地說,這件事情不怪別人,只怪自己,一是自己不懂法,吃了虧;二是太相信人,如果只按照公司流程貸款,肯定不會像這樣虧損嚴重。
反思: 張先生崔費時應該有做下錄音就好了,證明自己有崔過,配合電信公司的清單就是較有力的證明了。
來源:重慶晨報 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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