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為她贏回了13萬元
錄音為她贏回了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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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給情人13 萬元, 忍不下這口氣的妻子白女士用MP3錄放機全程錄下了雙方的對話。4月6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楊先生在與原告白女士夫妻存續期間擅自贈與情人巨款的行為應屬無效, 同樣作為被告的情人楊小姐應償還這筆巨款。
楊先生與白女士在1987年結婚, 婚后有兩個孩子。2002 年, 楊先生辭去單位工作開始創業。 2004 年5 月, 妻子白女士發現楊先生與原單位的一名女職工楊小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 一怒之下與其離婚。兩個月后, 雙方心疼仍在讀書的孩子, 便又復婚了。 沒想到,白女士突然得知, 楊先生曾經在夫妻存續期間通過各種方式先后贈與情人楊小姐13 萬元。這一消息猶如晴天霹靂, 夫妻感情逐漸惡化, 越想越氣的白女士再次與楊先生離婚。 離婚前楊先生出具承諾書,內容為:一定追回夫妻共同財產13 萬元整,此款屬于白女士所有。原告白女士向法院提供的律師調查筆錄顯示, 楊先生確實承認了自己先后以不同理由給了情人13 萬元。而且贈與時他和白女士還沒離婚。2005 年11 月23 日,白女士在單位辦公室和前夫楊先生、 楊小姐為贈與錢款的事宜發生了爭執, 白女士將對話作了MP3 的全程錄音, 錄音中,楊小姐始終只承認自己收到了10萬元贈款。
庭審中, 白女士將錄音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 但是被告楊小姐堅持認為白女士的錄音內容不實,不能作為證據,她是受到了白女士的脅迫才會這樣說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根據證據規則, 被告楊小姐對原告白女士提交的錄音證據有異議, 然而法院通過委托鑒定已明確該錄音未經剪輯, 且楊小姐所稱的錄音內容受到脅迫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法院也未發現白女士采用非法手段取得錄音內容, 故該錄音應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案被告楊先生贈與楊小姐巨款,發生于白女士與楊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作為夫妻一方的楊先生擅自將錢款贈與楊小姐,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鑒于白女士與楊先生對贈與的財產在離婚時已作了分割, 且在審理中也表示歸白女士所有,故被告楊小姐應向原告返還10萬元。 因白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兩被告間有13 萬元的贈與事實,故法院對白女士訴訟請求返還13 萬元中的, 萬元不予支持。
小議:當事人之間的錄音越來越被當作起訴時的證據使用,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在使用時有幾點值得我們注意: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我們在收集視聽資料時,對采集到的數據千萬不能修改或編輯,否則就有可能被視作“存有疑點” 而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采集資料一定要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我們在采集資料時,應注意采集資料的合法性。
3、在視聽資料中,我們一定要讓當事人主動承認負有義務的行為,并且應有其負有義務的時間和數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做出《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將錄音取得的證據資料合法性標準嚴格限定在需經對方同意。但我認為事實上,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錄制其談話恐怕不現實。即使法庭認為錄音證據內容真實,但權利人也無法得到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后做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錄音證據的效力問題有了變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這意味著以合法手段取得并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的錄音等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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