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不成責任在誰 電話錄音是關鍵證據
新華網 文/責任編輯:徐鵬
新華網上海2月18日電 (楊金志、李學兵)在買賣房屋中交了定金后,導致買賣房屋不成的一方就可能要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關鍵是哪一方導致房屋交易不成。日前,上海市楊浦區法院用電話錄音證據判決了一起房屋買賣的定金合同糾紛案件。
去年8月1日,上海的王先生委托一家中介公司賣出自己的一處房屋。到9月22日,于先生有意購買,就與王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在簽協議的同時,于先生先向王女士交了購房定金1萬元,并約定王女士在上述協議簽訂后10天內與于先生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如果未能履行,則須向于先生雙倍返還定金。可在此后,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并沒有正式簽訂,房屋交易也沒有成功。
同年10月,于先生將王先生夫婦起訴到了法院,要求他們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于先生在法庭上講,是王先生夫婦明確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才導致房屋買賣不成。而王先生夫婦認為,是于
先生先付不出房屋的首付款,他們才不賣房屋的,1萬元定金也不是于先生支付的,而是中介公司向他們支付的。中介公司不具備資質,所簽訂的居間合同無效,所以他們不應向于先生雙倍返還定金。
為了證明責任在王先生夫婦,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錄音證據。同年10月7日,中介公司的員工在與王先生通電話時,對雙方的電話對話進行了電話錄音。在錄音中,王先生表示因價格變化不愿出售房屋;在同年10月8日,中介公司又對雙方電話錄音。錄音中王先生承認對于先生違約,是其本人不對,愿意賠償定金,但認為中介公司也有過錯。
對這兩份證據,王先生夫婦承認聲音是他們的,但是認為錄音是經過剪輯的,是斷章取義的。當法院征求是否對該錄音是否剪輯進行鑒定時,王先生夫婦卻不要求鑒定。
法院認為,對房屋買賣不成,原告于先生提供了電話錄音資料,被告王先生夫婦對錄音的真實性未表異議,但認為錄音經過剪輯,可他們對錄音是否經過剪輯并不申請鑒定,所以法院采信錄音證據。錄音資料反映,是王先生夫婦不同意依合同出售房屋,其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夫婦應雙倍返還原告于先生定金2萬元。
電話錄音能否作為判案證據?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若干證據的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第72條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 上一篇:你的電話有錄音了嗎? 2012/12/8
- 下一篇:電話錄音能否做為證據呢? 2012/11/5